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有关规定,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管理。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,使买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,将承担连带责任。
草案规定: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、个人在广告中向买家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,使买家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,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。显然,这种“连带责任”较之于以往的“相应责任”,在处罚上加重了档次和力度,它意味着代言人大概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,而非一部分责任。
时下,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,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、制造公共安全危机的要紧原因。过去享誉大江南北的三鹿、蒙牛、伊利、光明液态奶等测试出三聚氰胺事件揭秘后,怎么样确保食品安全,让国民有尊严地生活着,更是一道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。
而在这类食品安全事故中,一些社会名人总是饰演了不光彩的“吹鼓手”角色,为了点滴蝇头小利,十分“热心地”替某些食品企业“摇旗呐喊”代言广告。当然,假如他们代言的广告都货真价实,那倒无可非议。可事实上,社会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有相当一部分言过其实、夸大其词,有的甚至完全是弄虚作假,诱导买家,损害买家利益。譬如明星代言的“藏秘排油”减肥茶、“蚁力神”等等,其中就存在着不少的不真实内容。
可现实问题是,这类名人代言了不真实食品广告后,因为相应处罚手段的滞后和疲软,他们总是得不到应有些惩罚。而既使是《广告法》,也仅仅只有对不真实广告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条约,对代言者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却是空白,这种既得利益与处罚本钱的紧急不协调,致使名人代言屡禁不止,且有恃无恐。
因此,名人代言不真实食品广告的泛滥,尽管有名人逐利的原因,但相应监管和处置法规的缺失更是主要原因。目前立法将食品水平与代言人的责任“连带”在一块,“1日代言,终生负责”,这种“捆绑”式的处罚和问责,无疑敲响了名人代言的警钟。那就是名人代言更多需要考虑自己的法律责任,这既是对名人自己负责,也是对买家负责,更彰显了法治的健全和进步。
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.杰斐逊曾如此说过,不要奢谈对人的信赖,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。立法给食品广告戴上“紧箍咒”,让名人代言不再随性,这是买家的福音,值得期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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